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排放總量變化的趨勢(與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產生量采用產污系數法測算,排放量為產生量減去經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監測數據法確定。公式如下: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鎮人口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綜合產生系數×天數
城鎮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數法測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原則上采用監測數據法測算。
農業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發表調查和產排污系數法測算,為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種植業排放量之和。其中,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畜禽養殖專業戶排放量之和。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類畜禽養殖數量×產污系數×(1-污染物去除率)
畜禽類別包括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