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圍網養殖(種植)面積與排污系數之積
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圍網養殖(種植)面積與排污系數之積
機動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據機動車類別及相應的保有量、排污系數測算。機動車類別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載客汽車,微型、輕型、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及摩托車。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監測數據法、產排污系數法進行統計,新增量和削減量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方法核算。
第九條 統計調查按照在地原則實行,由市、區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完成,并對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上報。
第十條 重點調查單位環境統計數據由調查對象負責填報,企業名稱、產品產量等信息要與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一致。重點調查單位應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信息管理檔案,建立健全污染
減排臺賬,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實際運行效果,按照環境統計規定和總量減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實填報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及相關信息,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數據審核。市、區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統計規定,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如發現
問題,應要求調查對象改正并重新填報。對于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方法(見附錄2)的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核算結果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核算方法中采用監察系數對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應加強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數據的分析應用,按季度編寫減排統計專項報告,分析和預測總量減排形勢,并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