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附件I國家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設立了三種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
CDM)和國際碳排放交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規定,附件I國家向非附件I國家(即發展中國家)提供額外的資金或技術支持,幫助其減排溫室氣體,可根據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s)獲得碳排放信用額度。CERs可用于抵減附件I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按CO2的減排量計),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聯合履約機制規定,附件I國家可以在其他附件I國家以更低的成本實施減排項目,獲得的減排單位(ERUs)可抵減《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量。國際碳排放交易機制規定,允許不同種類的碳排放信用額度包括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進行交易,通過調節碳排放信用額度的供應和需求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