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金融戰略的內容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體系的建設需要評價我國現有七個
碳交易試點省市的碳抵消機制規則,避免因規則缺陷導致的碳泄露;需要監控和評價不同減排項目類型對地方和工業產業可持續發展的貢獻,并適時出臺引導和制約性的文件規定;制定
政策,推動自愿減排體系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支持;針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貧困落后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亟待扶持的相關弱小產業需要,利用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研究制定促進區域協調和扶持相關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引導和規范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綠色信貸方面的實踐,提高金融對自愿減排項目的支持力度。
建設我國強制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需要以國內7個省市的碳交易試點現狀為基礎,兼顧已經開展的包括41個國家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的試點工作,借助低碳試點省市所建立的碳排放數據統計和管理體系,以及包括100個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所形成的基礎;協同推進七個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探索區域合作發展路徑,擴大各碳排放交易試點省市的跨省區輻射力,直至建成全國性碳排放交易體系。
3.碳金融產業鏈建設
碳金融產業鏈由包括碳交易所、交易商和經紀商、項目開發商、咨詢公司、法律服務和教育培訓等機構組成。碳金融產業鏈成員分別承擔了提供交易平臺和場所、增加
市場流動性、提供經紀和中介服務、作為一級市場買家、項目早期融資、
碳基金受托服務、
第三方核查、戰略咨詢以及法律服務等等;在碳金融產業發展的初期,尤其需要各類政策的引導和孵化機制的引入,推動碳金融產業鏈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