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使用有何特點?
中國環境報:環保稅的征收管理模式和流程是什么樣?對地方政府特別是各級環保部門有何影響?
國務院法制辦:按照“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對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
呂忠梅:從一些地方嘗試由稅務部門代收排污費的效果看,情況并不樂觀。這里需要解決3個
問題。一是信息公開造假導致的偷稅,作為兩個相關的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罰;二是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系如何處理才能實現“無縫對接”、相互監督;三是監測手段與能力是否能夠跟上。監測是征稅的前提,但目前污染物的濃度、數量都不是直接計量,而是間接測量,通過基本計量單位傳遞的,相對不準且無法復核。如果不建立嚴格的監測系統、加強監測能力建設,保證在線監測準確且主觀不造假,征稅難度將非常之大。
王鳳春:費改稅后現行的排污費征管體制要調整,特別是相關的環境保護基金制度要調整。原有的資金渠道變化了,當前要盡早研究調整各級政府財政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預算安排,確保滿足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的需要。
秦天寶:對于環保稅的征管有幾層意思可以從中把握。征求意見稿并沒有為環保稅在征管上做出過多的特殊安排,作為納稅人的排污者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征收這一基本模式沒有因為環保稅而突破。行政資源需要厲行節約,從這個角度出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對排污量進行行政確認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在認定計稅依據時應當對此予以充分尊重,也沒有必要另起爐灶。
在我國,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是被嚴重低估的,而協調的效率又被不適當地高估。這其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對政府的行政能力是一大考驗。
中國環境報:環保稅該如何使用?是專項用于環境保護,還是納入一般財政,統籌安排?
王鳳春:按照有關稅收和預算法律規定,稅收收入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環境保護稅同樣如此。因此,不存在環境保護稅如何使用的問題。
葛察忠:既然環保稅與原來的排污費有千絲萬縷聯系,那么環保稅收入應該參照排污費收入的使用來安排。環保稅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領域是比較理想的。但是不管環保稅是專項用于環保還是納入一般財政,國家對于環境保護領域的投入應該要予以保證和增加。
秦天寶:環保稅的使用首先應用于污染治理,并通過治理有效克制排污行為的負外部性。當然,具體做法上會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比如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算不算治理?環保稅是作為一般預算收入還是專款專用?如果是后者,如何專款專用?對不同種類的污染物征收的環保稅能否交叉使用?對同一種類的不同污染因子征收的環保稅能否用于其他污染因子的治理?
中國環境報:哪些稅種將會受到環保稅的影響?環保稅與其他稅種如何銜接?
呂忠梅:目前僅對城市、企業、污染物征收環保稅,主要是行為稅。未將農村、農業、城市生活污染納入征收范圍。而我國現實的情況是,農業面源污染以及城市生活污染的貢獻率居高不下,對于這些行為征稅,難度的確很大。建議應考慮點源污染針對污染物征稅,農村面源污染及生活污染針對產品征稅。如果開征消費稅,則必須考慮征收消費稅應將哪些收益納入計算,比如公眾健康收益。這部分是放在現有消費稅內,還是額外增加環境附加稅也值得探討。如果放在消費稅內,要考慮如何保證其征收部分不被挪作他用,如果被挪用了又如何處理。
葛察忠:環保稅實際上是污染排放稅,并不是有些專家和學者所提的“獨立型環境稅”,后者會涉及與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的協調統籌和調整。但是在企業污染排放行為調控上,目前我國是征收排污費,之后環保稅將取代排污費繼續發揮調控企業污染排放行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