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征收意見稿怎么理解?
1.針對立法意義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環境保護稅不同于其他稅種,是一種行為調節稅,目的是通過征稅調節社會利用環境的行為,激勵納稅主體控制污染,減少污染物排放。籌集財政收入不是其主要目的。
2.針對納稅人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經濟部主任葛察忠:環境保護稅與排污費在征收標準、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對于企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標準提高,刺激力度加大,自行申報繳納稅額壓力和責任也就更大。但是將起到進一步規范企業環境行為、創造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優勝劣汰等作用。
3.針對稅額
湖北經濟學院院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呂忠梅:征求意見稿確定的應稅額以單純的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為基礎,但從理論上講,應該選擇以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損害成本為基礎。因其準確估算難度較大,建議以污染物治理或環境修復平均水平為基礎,適當提高應稅額的標準。
4.針對稅收使用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經濟部主任葛察忠:既然環保稅與原來的排污費有千絲萬縷聯系,那么環保稅收入應該參照排污費收入的使用安排。環保稅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領域是比較理想的。費與稅融合過渡還需要解決好環保稅征管條例如何制定、環保稅收入使用、原排污費核定人員職能轉換、基層環保部門經費保障等
問題。
5.針對征稅制度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秦天寶:環保稅加入了一個新主體即稅務機關,而征稅對象(污染因子)的調整、區域治理計劃、污染當量的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都不能缺席,稅制內容更要跟隨、響應環保
政策。從這個意義上講,環保稅的制度成本是明顯高于排污收費的。
作為課稅基礎的污染當量值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數據指標,而且耗費糜繁、評價成本高。稅務機關不具有對這類事實的評價能力,也不具備對這類事實的評價資格。這就涉及污染物檢測評價的成本該由誰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