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環境監管機制和管理程序在杜絕企業偷排漏排現象方面發揮了哪些作用?取得了哪些成效?
當前的環境監管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對企業偷排漏排形成了制約。以燃煤電廠脫硫系統為例,有3套程序決定了電廠脫硫設施的連續運行。
一是脫硫工藝不允許擅自停運治污設施。目前全國80%以上火電機組脫硫設施已取消旁路煙道。旁路煙道主要是在啟停爐或脫硫系統異常時開啟,煙氣不經過脫硫設施直接進入煙囪排放,不對主機運行產生影響。取消旁路后,若機組運行卻停運脫硫設施,將對脫硫系統造成嚴重損害,嚴重的幾億元環保投資化為烏有。因此,取消旁路后,企業脫硫設施與機組同步啟停。脫硫設施出現故障,機組也必須同步停運。否則將對脫硫塔內防腐內襯、除霧器等部分造成毀滅性破壞,而且危及機組安全生產,對于企業來講得不償失。由于脫硫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直接影響到發電機組的連續運行,發電企業已將脫硫系統的運行管理納入主設備范疇。這一套聯動程序已經通過復雜的邏輯指令在電廠中控系統進行了設置,確保自動運行,這是整個
電力行業都明確的
問題。如果夜間停運脫硫設施,那么將對脫硫系統造成嚴重損害,需要更大的投入去維修。
二是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簡稱CEMS)提供保障。為確保CEMS數據真實可靠,一般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交由
第三方監測企業負責維護。每個季度環保部門對設備進行有效性審核,數據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時傳輸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
三是分布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DCS”)實時監控環保設施的運
行情況。DCS中除保存CEMS主要參數的歷史數據,還保存環保設施主要運行參數(如脫硫系統的增壓風機電流、供漿泵電流、漿液循環泵電流、漿液pH值等)的歷史數據,且能在同一畫面內調閱多個參數的歷史趨勢曲線。如果脫硫設施不運行又修改了CEMS參數,那么DCS各參數之間必定充滿矛盾。
從環境指標分析,2015年全國74個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濃度為25微克/立方米,按照新的環境質量標準評價,達標城市比例為96%。而2005年,達到當時二級標準(6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僅占77.4%。中國氣象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酸雨恢復到上世紀90年代的水平,全國城市二氧化硫濃度基本達到國家空氣質量標準,這些都是二氧化硫總量
減排最直接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