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3年11月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3年11月18日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
(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動企業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實現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規范本市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推進本市碳排放交易
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清繳、交易以及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審定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保障。
本市經濟信息化、建設
交通、商務、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統計、質量技監、財政、國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本辦
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上海市
節能監察中心履行。
第四條(宣傳培訓)
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五條(配額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達到規定規模的排放單位,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單位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納入配額管理。
納入配額管理的行業范圍以及排放單位的碳排放規模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市政府批準。納入配額管理的排放單位名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公布。
第六條(總量控制)
本市碳排放配額總量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性指標,結合本市經濟增長目標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予以確定。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控制自身碳排放總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監測、報告和配額清繳責任。
第七條(分配方案)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項,并報市政府批準。
配額分配方案制定過程中,應當聽取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有關專家及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配額確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歷史水平、行業特點以及先期節能
減排行動等因素,采取歷史排放法、基準線法等方法,確定各單位的碳排放配額。
第九條(配額分配)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費或者有償的方式,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向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配配額。
第十條(配額承繼)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單位或者新設的單位承繼。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立的,應當依據排放設施的歸屬,制定合理的配額分拆方案,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擁有排放設施的單位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