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額交易
第四章 配額交易
第十九條(配額交易制度)
本市鼓勵探索創新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碳排放交易平臺設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稱“交易所”)。
第二十條(交易規則)
交易所應當制訂碳排放交易規則,明確交易參與方的條件、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交易程序、交易費用、異常情況處理以及糾紛處理等,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后由交易所公布。
交易所應當根據碳排放交易規則,制定會員管理、信息發布、結算交割以及風險控制等相關業務細則,并提交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交易參與方)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參與配額交易活動。
第二十二條(會員交易)
交易所會員分為自營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自營類會員可以進行自營業務;綜合類會員可以進行自營業務,也可以接受委托從事代理業務。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作為交易所的自營類會員,并可以申請作為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
第二十三條(交易方式)
配額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以及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交易價格)
碳排放配額的交易價格,由交易參與方根據
市場供需關系自行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欺詐、惡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縱碳排放交易價格。
第二十五條(交易信息管理)
交易所應當建立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
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額等交易信息,并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資金結算和配額交割)
碳排放交易資金的劃付,應當通過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辦理。結算銀行應當按照碳排放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交易資金的管理和劃付。
碳排放交易應當通過登記注冊系統,實現配額交割。
第二十七條(交易費用)
交易參與方開展交易活動應當繳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風險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碳排放控制形勢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相應調控措施,維護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穩定。
交易所應當加強碳排放交易風險管理,并建立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漲跌幅限制制度;
(二)配額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以及大戶報告制度;
(三)風險警示制度;
(四)風險準備金制度;
(五)市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異常情況處理)
當交易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幅限制、調整交易參與方的配額最大持有量限額、暫時停止交易等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異常情況消失后,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市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區域交易)
本市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鼓勵其他區域企業參與本市碳排放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