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則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氣、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等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間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購的
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二)碳排放配額是指企業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額度,1噸碳排放配額(簡稱SHEA)等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1tCO2)。
(三)歷史排放法,是指以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過去一定年度的碳排放數據為主要依據,確定其未來年度碳排放配額的方法。
基準線法,是指以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效率基準為主要依據,確定其未來年度碳排放配額的方法。
(四)排放設施,是指具備相對獨立功能的,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的生產運營系統,包括生產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等。
(五)排放邊界,是指《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及相關行業方
法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范圍。
(六)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是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登記系統登記的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四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