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按規定接受核查的處罰)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
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時提供虛假、不實的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信息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理抗拒、阻礙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處罰)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行政處理措施)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的規定,除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市發展改革部門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該單位的信用信息記錄,向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取消其享受當年度及下一年度本市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
政策的資格,以及3年內參與本市
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個人評比的資格;
(三)將其違法行為告知本市相關項目審批部門,并由項目審批部門對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節能評估報告書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第三方機構責任)
第三方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
(二)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
碳排放信息的。
第四十二條(交易所責任)
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公布交易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交易手續費的;
(三)未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責任)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配額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審定、第三方機構管理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糾正、查處的;
(三)違規泄露與碳排放交易相關的保密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