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下列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一)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的
碳排放監測、報告以及配額清繳等活動;
?。ㄈ┙灰姿_展碳排放交易、資金結算、配額交割等活動;
?。ㄋ模┡c碳排放配額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有關的其他活動。
市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交易所、第三方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
?。ǘ┰儐柈斒氯思芭c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ㄈ┎殚啞椭飘斒氯思芭c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碳排放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登記系統)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對碳排放配額實行統一登記。
配額的取得、轉讓、變更、清繳、注銷等應當依法登記,并自登記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交易所)
交易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交易服務;
?。ǘ┙M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ㄈT及其客戶等交易參與方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其他職責。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交易規則的各項制度,定期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交易情況,接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金融支持)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優先為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供與
節能減碳項目相關的融資支持,并探索碳排放配額擔保融資等新型金融服務。
第三十五條(財政支持)
本市在節能
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支持本市碳排放管理相關能力建設活動。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開展節能改造、淘汰落后產能、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可以繼續享受本市規定的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政策。
本市支持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優先申報國家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和預算內投資的資金支持項目。本市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優先支持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所申報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