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政策建議
我國的企業碳核算工作結果要達到可比性強、準確性高、實用度高的水平,仍面臨諸多挑戰。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資產)層面上的碳核算實踐,促進金融行業氣候風險分析工作的開展,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補充出臺未覆蓋行業的碳核算報告標準。目前已出臺標準和納入核算范圍的行業,主要是碳密集程度較高的行業。對其他行業的碳核算缺乏標準指導。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需要各個行業的共同努力,同時金融資產也涉及幾乎所有行業。因此,補充出臺未覆蓋行業的碳核算報告標準,將有助于實現核算金融資產的
碳排放的全覆蓋。
第二,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目前,滿足碳核算門檻的八大行業類別的企業已經多年上報碳排放核算數據信息,但是金融機構或金融監管機構對這些信息缺乏直接和公開的獲取渠道,提高了碳核算工作前期數據獲取的難度和成本。建議環保部門建立信息披露平臺,方便金融部門獲得相關信息。
第三,出臺約束性法律
法規,明確碳核算責任。目前出臺的碳核算行業標準基本都屬于推薦性的標準,缺少法規的約束力,參與的企業和行業局限于特定的試點省市或特定的行業。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加速碳核算工作開展的深度、廣度和可比性,為我國經濟轉型奠定基礎。
第四,鼓勵關于金融機構碳核算的方法研究。我國現有針對企業(組織)和項目的溫室氣體核算指南都不包含范圍3的排放。對金融機構和其他服務型組織和企業來說,范圍3的碳排放量不容忽視。再者,確認資產排放數據后,國內仍缺少界定金融資產的碳排放責任的權威標準。在碳中和與防控轉型風險的雙重背景下,亟須開發符合國情的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核算指引(南)。針對金融機構的碳排放方法和標準,國際上PCAF做了有效的嘗試,但對于資產類別的覆蓋尚為有限,且計算中涉及變量的定義細節尚未標準化。我國需要在這些方面進行更深入的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