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與報告指南(標準)。在GHG Protocol 的《公司標準》等國際文件的基礎上,國家發改委2013年至2015年先后出臺24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涵蓋GHG Protocol包含的六種溫室氣體。其中,2019年起,生態環境部將
碳排放的核算與報告要求文件升級為推薦性的國家標準計劃,如《2020 1771-T-303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部分:發電企業》,并將覆蓋范圍延伸到了種植業企業和畜禽規模養殖企業。在國家發改委文件的指導下,各試點省市也建立了省級的
MRV體系,出臺了省級的行業碳排放報告指南文件。例如,廣東省于2020年修訂了《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其中,火力發電、
水泥、
鋼鐵、
石化、民航和
造紙等行業有相應的省級行業指南框架,其他未出臺具體行業指南的按照《指南》執行。
核查和納入范圍。2016年,在ISO 14064的基礎上,國家
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行業標準《組織溫室氣體排放核查通用規范》;同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第三方核查參考指南》,用于規范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核查工作。自2015年開始,根據國家年度核查通知,發電、石化、
化工、
建材、鋼鐵、
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
航空等八大行業中,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或者溫室氣體排放量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納入國家碳排放年度報告與核查有關工作范圍;2021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實施以后,國內發電行業企業將根據國家級的文件和標準實施,進入全國碳
市場體系下的核算核查和交易履約階段;發電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將繼續根據所在試點省市的原管理辦法進行核算報告及交易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