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洋碳匯的發展方式自身就可以分為 3 種,交易的主體也需要相應分為 3 類
1.原有的生產企業。這些企業對海洋的排放影響了海洋的
碳匯,其通過減少排放可以促進海洋生態改善增加海洋碳匯,此類主體采用的方式同樣是配額式的,交易規則類似于
碳配額交易。
2.海洋環境管理主體。該類主體是為了保護濱海濕地、海床環境的監管單位,其發揮作用需要通過所保護生態恢復的效果來體現。通過計算生態系統的碳匯能力增加度量生態保護行動的碳匯總量,其基礎在于對所保護生態系統的碳匯能力增長,交易方式應采取類似于
CDM 計劃的方式進行。
3.海洋養殖主體。該類主體通過養殖產品的生物特性,增加海洋碳匯總量,此類主體的交易方式應該采用信用轉讓方式進行。將 3 類主體與當前
碳排放市場中企業主體間碳配額的換算關系進行設計,構建起海洋碳匯市場交易的基本框架。但是,碳匯市場與碳配額市場間的“換匯”需要由一個具備信用的統一主體完成,所以需要建立統一的基金,然后由該基金發起對 3 類主體的種子補貼,從而維持兩個市場對碳排放的貢獻,使相對價格能夠維持在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