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號文——地方債務:修明渠、堵暗道
2014年國慶印發的43號文(《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劍指對地方債務的治理,其意義可以提高到改變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高度,就算不是經濟體制改革“總開關”,也是一個重要的扳手。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受“GDP錦標賽”的激勵,對GDP和投資增長率的重視達到了更高的地位,上述兩個指標在政府間從上至下層層加碼,加上事權財權錯配,倒逼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財政來為工業化和城市化提供大量資金,土地資本化中又衍生出了地方融資平臺,通過銀行信貸這個更大的杠桿來撬動增長,正面效應是將中國經濟總量推到了世界第二的位置,而留下了諸多后遺癥,而地方政府債務就是引爆系統性風險的定時炸彈。
43號文很清楚地方政府債務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不規范性,因此首要是修明渠——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規定了發債權限集中到省一級,避免地級市、區縣、鄉鎮無序舉債,另外規定了政府債券舉借和償還方式,也支持社會資本與政府合作,用社會資本彌補政府投資的不足。
然后就是對現有存量債務的規??刂坪突馓幚恚@里面有幾個關鍵之處:
第一,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債務實行限額管理,規模不得超出限額,限額由國務院確定并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的限額根據自身財政健康情況由國務院批準,這就保證了地方政府債務“堰塞湖”不會無序擴大。
第二,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文件明確規定“將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預算管理的重要性在前文已述,這一點要求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需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且還要按要求向社會公開,實現了地方債務從“地下”走向了“陽光化”,保證債務得到及時監督。
第三,分類償還。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然后對公益性和收益性債務作出了區分,收益能還本付息的債務則由項目收入償還,收益不足的則諸如優質資產等方式提高償還能力,總之,誰家的孩子誰家抱。
可以預計,43號文的影響將超出地方政府債務范圍:債務“堰塞湖”的消解意味著系統性風險(債務和影子銀行)將逐漸陽光化化解,舉債權的上收意味著砍掉了地方政府盲目鋪攤子的左膀右臂,加上財權事權重新調整等配套,地方政府的發展方式也會更多從直接參與和干預微觀經濟轉變至
市場培育,這也堵住了腐敗的漏洞,市場和政府之間的劃分也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