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生態金融需要哪些條件?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環境保護手段創新,解決環保投入不足。
中國環境報:從國內外實踐情況看,您認為發展生態金融需要哪些條件?
趙華林: 國際上生態金融實踐的探索相對較早。1974年,前西德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環境銀行,生態金融運行機制與產品形式較為豐富,有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基金、債務環境交換機制、森林證券化機制、氣候衍生產品、自然災害證券、綠色投資基金、
碳基金和
CDM機制、排污交易及由其所衍生的期權等。
國內方面,隨著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等
政策的相繼出臺,生態金融體系開始形成。環境保護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
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改進和加強
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加強宏觀信貸政策指導,積極發展綠色信貸。一些違反國家環保政策、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在申請信貸支持時,因不符合綠色信貸的要求被堅決否決。
從生態金融產品發展階段來看,分為法規驅動型、項目引導型、產品設計型和復合創新型等幾個階段。生態金融早期的形式,如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等,均屬于金融機構或相關企業為規避因環保
政策法規或環境污染事故等帶來的經營風險,在特定法規驅動下,進行生態金融探索,屬于法規驅動型;
碳金融、生物多樣性基金等,是為引導資金進入某一特定環保領域而設計的生態金融創新,屬于項目引導型;隨著對生態金融產品需求的增加,金融機構開始探索設計流動性更強、
市場化程度更高的產品,與法規驅動型、項目引導型注重通過市場機制促進和加強環境保護的初衷和落腳點稍有區別,后續產品設計型和復合創新型更加注重將生態與環境資產資源化、證券化,更加注重生態金融的市場與盈利屬性,屬于生態金融的較為高端形式。
生態金融體系的建設在我國還處于初級階段,受限于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與政策限制等原因,與國際上已有實踐相比,呈現產品品種較少、產品形式單一初級、交易不夠活躍等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