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先進、懲罰落后,需要建立環保責任目標考核獎懲機制,將評價考核結果納入干部檔案管理。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對生態文明建設成績突出的地區和黨政領導給予表彰獎勵。獎勵的形式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專門工作的財政資金獎勵、對行政區域的建設支持優惠措施、對有關貢獻者的獎勵等。對未完成環保責任目標的部門、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借鑒安全生產、黨風廉政建設經驗,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觸及核心利益的“一票否決”制,并向社會公開;對未完成環保責任目標的地區,除了對黨政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領導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外,對未完成年度污染
減排、重點流域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等環保任務的地方實施區域限批,并取消當年黨政領導班子及有關成員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借鑒
山東省內地區間大氣污染生態補償的經驗(污染物每立方米濃度降低1微克,可獲得財政獎勵20萬元,同比惡化的地區將受到財政懲罰)和
江蘇省《生態補償轉移支付暫行辦法》、
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辦法,國家財政資金以懲罰的方式扣除對該省級行政區域一定的款項(最高可達20%);對于環境保護工作做得好的,國家財政資金以獎勵的方式支持對該省級行政區域一定的款項,并且給予區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